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大年”开启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2020年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进一步重申了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强调了摄影家在教科书中的获酬权,明确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鼓励行业组织形成合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摄影侵权力度。《通知》是我国多年来首次单独针对某个艺术门类出台的规范性措施,也是历史上首个关于摄影版权的文件,一经发出,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有关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通知》第四、五、六条中的“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等十分具体的内容,很自然地会让人们联想起2019年4月备受关注的“黑洞”照片事件——对原版权方欧洲南方天文台已表示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视觉中国声称版权归其所有,引发了人们对图片经营单位经营规范的一系列讨论。
“这一事件中,包括黑洞照片与中国国旗、国徽照片都被视觉中国标注为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引起社会热议,而后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所以我们看到这次《通知》的内容中,有不少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约束和要求。实际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由于其涉及数量众多、赔偿数额相对较低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数量众多的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各类侵权现象也颇为常见。本《通知》内容则是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行业发展中凸显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指导,便于各级版权主管单位及社会各界能够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市场的秩序建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表示。
“《通知》是国家版权局首次专门针对某个艺术门类发布的规范性措施,这在中国摄影发展的历史上也属首次。《通知》发布的时间点很重要,今年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10年,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30年。《通知》的发布与近些年来尤其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迅猛发展之后摄影著作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表示,相较于音乐等领域,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情况很不理想,“近期,我从一家专门从事网络数据统计的公司了解到,现在每天互联网上使用的摄影作品多到难以计算,仅在微信公众号中,每天使用的照片就不少于1.2亿幅,这其中就出现了大量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林涛举例说,河南摄影家武强的一组《中原饭场》摄影作品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后,发现有网络侵权现象,经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整理,竟然有将近100家微信公众号涉嫌侵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对侵权方发起诉讼,目前已有近20家侵权方败诉,著作权人可获得赔偿40余万元。
林涛表示,社会各界和广大著作权人对图片使用的乱象深恶痛绝,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多年来为摄影家权益等问题积极呼吁、建言献策,仅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构递交提案、议案等就多达数十件。《通知》的发布,将对我国摄影作品的有序传播和广泛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对维护摄影家合法权益和繁荣摄影创作发挥重要作用,加上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对摄影版权保护期延长的修改,对职务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了颠覆性的修改,增加了“摄影作品原件”这一摄影版权保护的新表述,两个重要文本接连向公众展示,表明中国摄影著作权保护的“大年”已经到来。
郑小强表示,《通知》内容本身并没有超出法律原有内容的新规定,更多的是对既有规定的明确、阐释、强调,以及对行业的指导和规范。以《通知》中提及的“时事新闻”为例,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时事新闻”仅仅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一含义早已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阐明。也就是说,超出“单纯事实消息”以外的内容,摄影师拍摄的图片只要本身具有充分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尽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在个案争议中,还是不乏侵权人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删除侵权内容、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等情况,甚至一些新闻媒体等正规单位也会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了解不全面而错误处理。《通知》开篇即对此进行特别释明,可以理解为针对此类现象进行了明确解读,一方面可以让著作权人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从行业角度,让更多机构、单位了解该类作品的使用规则,避免因错误理解法律规范而发生侵权行为。
直面摄影作品版权秩序保护的难点
《通知》的十条内容中有两条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三条“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八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非常严格,目前全国只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涉及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五个门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国家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个人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情况。林涛表示,《通知》对合法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要求进行了重申,有助于净化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环境,为相关工作排除干扰,让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真正发挥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对合法授权、依法传播摄影作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中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也令林涛十分关注。“传统出版物侵犯摄影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从1998年32位摄影家状告某出版社开始,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现象的盖子就被揭开了。”林涛介绍,全国500多家出版社中有教材出版资质的有88家,多年来一直存在普遍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多家出版社依法交涉向摄影作者支付稿酬事宜已长达10年,而出版社均以各种理由称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理由主要是教科书中的摄影作品是本出版社的编辑人员拍摄的或是从图片库购买的。2019年我们对一些出版社的教科书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地分析和调查,并请出版社标出由其编辑人员拍摄与图片库购买的作品,结果令人十分愕然,一些出版社竟然把20世纪60年代美国阿波罗飞船登月的照片、西昌卫星发射基地的照片、希腊女祭司取奥运圣火的照片说成是他们自己的编辑人员拍摄的。他们标出的两家图片库,一家显示本图片库销售的照片一律没有版权,另一家在两年前还被文化执法部门处罚过。他们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不想向作者支付稿酬。”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教科书汇编者使用摄影作品的支付报酬标准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第一要署名,第二要付酬,这对相关出版社来说是规定动作。付酬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补偿,法定许可是限制、约束了权利人的权利,出版社可以不经授权先使用后付酬,但这些年来,法定许可规定执行得很不好。我们曾经统计过某出版社市面上的300册教科书,其中共使用了2万张摄影作品,数量庞大。我们还调查过几千册教科书,能给摄影者署名的不超过5册,总计不超过10次。”林涛给记者算了一笔账,88家出版社,如果一家使用5000张摄影作品,按照200元的付酬标准,这些出版社一年就要向摄影者支付8800万元的稿酬,但现实中,几乎没有摄影者收到过教科书出版社支付的报酬,也没有出版社会主动联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通知》对教科书法定许可的重申非常具体、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我们今后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郑小强表示,摄影作品由于特定的艺术形式问题,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容易被复制、使用,同时,原作者则很难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确保自己的署名存在,也进一步导致作者的著作权难以受到保护。《通知》属于国家版权局向下设单位发出的行政指令,首先会对各级版权局处理相关事项起到约束、规范的作用,比如其中提到的“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本次《通知》中明确告知各级单位该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各级单位具体工作中,就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该类摄影作品相应办理著作权登记等。其次,《通知》作为我国版权主管单位的公示信息,也必然对行业中相关单位起到指导作用。
文章刊发于《中国摄影报》·2020年·第53期·1版
作者:范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