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2016年5月修订版)
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央有关文艺评奖改革的文件精神和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中国文联关于加强对文艺工作者团结引导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中国文联党组巡视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吸纳业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并正式对外发布。
《细则》对入会申请基础条件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0分制变为15分制,同时取消“其中必须有部分分值为中国摄协或所属部门相关条件”的要求。
创作类
根据中央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要求,中国文联对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和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以及经中国摄协认证的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和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的奖项设置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设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一律只能设“入选”或“入展”。新《细则》对原根据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设置的分值分别作了调整。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范围举办的地区性摄影活动(包括由中国摄协认证,由中国摄协各媒体、各业务部门主办的影友联谊活动等)中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相应调整;对在全国性行业团体会员、解放军摄影团体和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中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了规定。
理论类
鉴于国家级文艺理论、评论类奖项不再设金、银、铜奖,且难度较高;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的难度大、水平高,新《细则》对此类业绩条件分值作了相应调整。对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以及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刊发文章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了相应调整。
新《细则》调整了媒体摄影、摄影教育从业者及接受专业摄影教育者的业绩条件分值;对在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的摄影工作者的业绩条件分值给予倾斜;对获得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摄影师资格或高级摄影技师资格、且实际从事摄影工作申报人的业绩条件分值给予提高。
新《细则》增设特别推荐申请程序,可由中国摄协顾问、主席团成员及国家级新闻媒体摄影部门和全国知名专业摄影报刊等推荐,经正常程序审批后破格吸收入会。
前提条件,是你必须满足下面三条总原则:
申报人基本条件
凡提出加入中国摄协的申报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年满十六周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并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报人业绩条件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为 15 分以上(含 15 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
1. 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A-1 |
获中国摄影金像奖 |
15 分 |
A-2 |
长江韬奋奖(摄影类)各奖项获得者,全国德艺双馨(摄影)获得者 |
15 分 |
A-3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 |
5 分 / 件 |
A-4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 |
4 分 / 件 |
A-5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 |
3 分 / 件 |
A-6 |
入选经中国摄协认证的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和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 |
2 分 / 件 |
A-7 |
在中国摄协认证的,由中国摄协媒体和各业务部门主办的影友联谊活动中(含北京市摄影器材城月赛中获得铜奖以上)获得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项 |
1 分 / 件 |
A-8 |
在《中国摄影》杂志、《大众摄影》杂志、《中国摄影报》、《中国摄影年鉴》上发表作品,在中国摄影手机报发表封面图片 |
2 分 / 件 |
A-9 |
在中国摄影展览馆(A)、中国摄影图片社 (B)、中国摄影画廊(C)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览,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个人摄影作品集(D) |
7 分 |
A-10 |
在中国摄协网站举办在线个人作品展(A), 获得过北京摄影函授学院优秀学员称号并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网站举办在线个人作品展(B) |
5 分 |
A-11 |
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仅限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团体会员,A-12、A-13、A-14 条同此)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中获金奖或一等奖 |
4 分 / 件 |
A-12 |
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中获银奖或二等奖 |
3 分 / 件 |
A-13 |
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中获铜奖或三等奖 |
2 分 / 件 |
A-14 |
入选由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 |
0.5 / 件 |
A-15 |
入选由中国摄协全国行业、产业团体会员和解放军摄影团体以及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不设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 |
2 分 / 件 |
2. 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B-1 |
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 |
15 分 / 册 |
B-2 |
由中国摄协组织 “个人专题研讨会” |
15 分 |
B-3 |
摄影文章获国家级文艺理论、评论类奖项 |
10 分 / 篇 |
B-4 |
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 |
5 分 / 篇 |
B-5 |
在《中国摄影》杂志、《大众摄影》杂志、《中国摄影报》和《中国摄影年鉴》上刊发摄影文章,篇幅为 1000 字(含)以上的 |
3 分 / 篇 |
3. 在新闻媒体从事摄影工作和从事摄影教育、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C-1 |
在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
15 分 |
C-2 |
在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 5 年以上 |
10 分 |
C-3 |
在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具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并年审合格,连续工作 10 年(含)以上 |
10 分 |
C-4 |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
15 分 |
C-5 |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 10 年(含)以上,具有中级职称 |
10 分 |
C-6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
15 分 |
C-7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
10 分 |
C-8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
5 分 |
4. 从事摄影组织、摄影志愿者及其他工作的申报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D-1 |
中国摄协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
15 分 |
D-2 |
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任主席(会长)或驻会负责人职务 1 年(含)以上 |
15 分 |
D-3 |
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组织工作连续 10 年(含)以上,经团体会员主席(会长)或驻会负责人推荐 |
15 分 |
D-4 |
在全国有影响的摄影团体任主席(会长)3 年(含)以上 |
15 分 |
D-5 |
在各地、市级摄影协会连续担任主席(会长)或驻会负责人 5 年(含)以上,积极组织和支持由中国摄协或所属部门、单位组织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经所属团体会员主席(会长)或驻会负责人推荐 |
15 分 |
D-6 |
积极组织和支持由中国文联或中国摄协主办,中国摄协承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 经中国摄协有关部门推荐 |
5 分 / 次 |
D-7 |
积极参与由中国文联或中国摄协主办,中国摄协承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经中国摄协有关部门推荐 |
2 分 / 次 |
D-8 |
获得摄影领域国家专利 |
15 分 |
D-9 |
在图片产业、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等领域工作 10 年(含)以上,并取得一定业绩 |
10 分 |
D-10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 |
5 分 |
D-11 |
具有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摄影师资格或高级摄影技师资格,且实际从事摄影工作 |
5 分 |